作者:原創 發布時間: 2014/4/4 11:29:16
主張裝置攝像機的布告。在警察委員會審議有關裝置新的社區安全監控攝像機的主張之前,信息和電信服務部大概在所主張裝置攝像機處半徑100英尺范圍內至少粘貼以下四種象征。象征大概一向保持到替察委員會同意或不同意裝置攝像機之日。
象征的數目。假如主任以為必須使公眾悉數知曉告訴的話,可同意粘額定的象征。 (2)額定的告訴規則。除了第19.5 (1)條的粘貼象征需求外,主任還可使用郵遞告訴。假如主任運用郵遞告訴,他大概將告訴寄送處以下人員:
a坐落裝置攝像機處300英尺范圍內每一房子的一切人,其姓名列在最新全市房產稅評估員名單中。
b.坐落裝置攝像機處300英尺范圍內的鄰里協會與安排,在方案辦理部列為代表公司、業主或房子一切人。
c.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,坐落裝置攝像機處300英尺范圍內每一房子所有人。郵遞告訴大概至少包含第19.5 (1) b條的內容,而且大概在譽察委員會審
議同意裝置社區安全監控攝像機之前至少20天寄出。
d.同意裝置攝像機布告。在普察委員會同意和新的社區安全監控攝像機裝置之后,主任大概在攝像機方位25英尺范圍內粘貼顯著象征。此外,替察局大概在其網站上公布在全市裝置的一切攝像機方位。在裝置每臺新的攝像機so天內.替察局大概更新其網站內容